案子到检察院三个月了,怎么还没收到任何通知?
针对“案子到检察院三个月了,怎么还没收到任何通知?”这一问题,我们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来分析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(2018年修正)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:“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、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,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,重大、复杂的案件,可以延长十五日;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,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,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,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,可以延长至十五日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,改变管辖的,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。”您的案子到检察院已三个月,已超出一般案件及可延长后的最长期限(一个半月)。若不存在改变管辖的情况,检察院可能存在超期审查的问题;若存在改变管辖,则需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,具体是否超期需结合改变管辖的时间判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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